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溫國岸 相對人 陳素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素月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權人(原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於民國90年9月14日起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5年6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素月。嗣債務人邀同保證人 張介堂 於85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7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8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4年2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91,64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權人於94年12月15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
且債務人已於86年3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素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財政部90年9月14日台財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陳素瑩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平和││50│建│3,716.16│10000分之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西區平和│飲食店│地下一層:5.83││全部││││段50地號│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合計:5.83││││1│2210├───────┤22層│││││││臺中市西區中華││││││││路1段1-1號底1││││││││層之96│││││├─┴──┴───────┴────────┴───────┴─────┴────┤│共同使用部分:平和段1017建號,面積1,90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8。││平和段1018建號,面積3,417.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平和段1019建號,面積8,81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平和段1022建號,面積1,108.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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