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玲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唐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