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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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7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查報被告在菲律賓之居民身分證、戶政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
四、如被告行方不明應提出被告失蹤人口報案資料,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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