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0號原告 孫華鄉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被告 薛漢鐘
薛坤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判決確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有該裁定附卷可佐(本院卷第51-53頁)。茲因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11日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9-120頁),是以本院審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五法庭法官賴寶合本裁定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