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壬○○視同上訴人甲○○○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視同上訴人癸○○
丑○○子○○寅○○○丙○○乙○○被上訴人庚○○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㈡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㈢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
3項、第44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分割共有物,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不服原審所定分割方法,提起上訴,竟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辯論將近終結時,始行提出如附件陳述書第六點聲明「原告原審不依法規分割錯誤,造成上訴人傷害損失,上訴人提出要求傷害失損賠償,賠補償款金新台幣 陸萬圓 整為賠償。請庭上賜判」等語為反訴之意思(至其餘第一點至第五點應屬本訴部分之補充陳述),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更核無前揭各款得提起反訴之情形,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威宏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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