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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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丁○○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乙○○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9年5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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