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99號原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林正疆 律師被告溢登體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應將台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建號、門號台北市○○區○○○路○○○號之建物全棟以及設施、物品、設備返還予原告,揆前說明,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