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文重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黃文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黃文重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黃文重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黃文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弟,黃文重於99年12月5日離家後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請准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30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2月13日保費資字第10613351570號函、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6年12月14日嘉朴警偵字第1060024976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6年12月15日移署資字第1060142298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6年12月18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65023492號函等件。由上開資料顯示,黃文重仍在境內,勞工保險自89年11月9日退保後即無加保紀錄,健保自101年2月1日退保、101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並無就醫紀錄等情,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故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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