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
聲請人丙○○
乙○○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依據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14年1月1日施行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2,0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