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南俠

原告

即反訴被告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礦元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賴軒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說明民國113年11月26日民事準備(四)狀原證16所示各工程項目分別係屬兩造承攬契約書之何工程項目(請就契約所附施工圖面指出工程項目之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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