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廖宗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柒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⑵貳拾萬陸仟壹佰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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