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畢碧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碧玉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4,010元,應繳裁判費1萬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0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