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共同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吳恆安 律師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陳展維
一、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自附表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附表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壹仟元,及自附表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