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929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2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