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純甄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純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純甄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