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郭元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846號准為公示催告在案,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2年5月31日,是至102年8月31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2年8月3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3年1月3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綜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1│├──┼──────────────┼───────┼──┼──┤│2│綜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2│├──┼──────────────┼───────┼──┼──┤│3│綜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548│├──┼──────────────┼───────┼──┼──┤│4│綜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56│├──┼──────────────┼───────┼──┼──┤│5│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50731-2│1│1000│├──┼──────────────┼───────┼──┼──┤│6│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50732-4│1│1000│├──┼──────────────┼───────┼──┼──┤│7│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24719-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