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18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