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2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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