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99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笑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9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