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炫武選任辯護人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049號、第35333號、第3642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513號、第25870號、第30939號、第31685號、第31788號、第33441號、第34911號、第38326號、第40268號、第42588號、111年度偵字第550號、第6477號、第12298號、第15568號、第24791號、26526號;112年度偵字第402、93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劉炫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炫武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及存、提款之重要工具,且可預見詐騙集團利用製造假金流、美化帳戶資金來往等方式辦理貸款服務可能為詐騙之手法,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不認識之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款入金融帳戶之用,再利用轉帳或提領之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北桃園分行前,將其所申請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吳襄理 」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中,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帳戶,藉此掩飾、隱匿上述詐騙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和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平鎮分局、楊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辦理。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所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及所製作之文書,檢察官、被告劉炫武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結果,認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又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如下揭所示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理由及證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將其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襄理」之人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要償還車貸,所以上網搜尋貸款的事情,對方自稱「吳襄理」,並說依我目前的狀況無法辦貸款,需要包裝帳戶、美化帳戶才能申辦,他載我去銀行開通網路銀行後,我把資料都交給他等語。經查:
一、上開永豐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設,被告於110年4月26日,將永豐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吳襄理」之人,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集團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後,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內後,旋即轉匯至其他帳戶等情,為被告所坦認,且經證人即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金融資料查詢回復函(見原審原金訴字卷一第197至215頁)、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至於行為人何以為該行為,則屬行為人之動機,與故意之成立與否無關。因此,如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三、衡以一般向金融機構或民間代辦公司申請貸款,應會對於約定利息高低、償還期限長短、每期償還金額或需支付代辦公司手續費用多寡等內容詳加詢問,且縱使係民間借款機構之放貸條件不若一般金融機構嚴格,然仍會循正常流程辦理,受託代辦業者亦會要求於申貸前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證件核對外,並應提出工作證明、薪資轉帳明細、收入金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以供機構實質審查,始能評估申貸人是否符合借款條件,待評估通過後,續再進行簽約之手續,惟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供稱:我只跟對方說我想信貸,對方說可以幫我包裝,讓我貸款貸的出來,除了這些,沒有講其他的,我沒有問他們要怎麼繳付利息,也沒有問何時須將本金還清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字卷二第21至2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稱:伊當時有車貸,哥哥幫伊貸款,爸爸當擔保人,每月要繳納車貸。因為腳受傷好幾個月沒有辦法上班,所以想辦理信貸。之前伊沒有辦理過信貸,是「吳襄理」開車載伊到銀行辦理貸款事宜,是我自己辦理貸款,後來沒有收到銀行的通知。直到伊要去領身心障礙的補助,才知道帳戶成為警示帳戶等語。堪認被告明知以其條件申辦貸款不易,竟有姓名年籍不詳之「吳襄理」可無條件貸借款項與其使用,條件是提供自己帳戶及金融卡,而政府已屢屢宣傳詐騙集團會利用他人帳戶匯入詐欺款項,並由車手提領,被告顯然可預知其帳戶可能遭不法分子使用,然被告為解決自身財務問題,仍抱持僥倖及姑且一試之心理,將自己帳戶及金融卡交予年籍不詳之人,嗣後認為該帳戶自身已經未再使用,而對其帳戶不加聞問,立即向金融機構或司法單位通報或查詢,放任該帳戶流落在他人手上,任憑他人使用,則事後該詐欺集團確將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顯不違反被告之本意,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被告將其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吳襄理」之詐騙集團成員,供作收受詐欺所得財物之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行詐欺行為而使渠等將款項轉入被告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自被告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中轉匯至其他帳戶,已製造詐欺金流之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流向不明,造成隱匿之效果,妨礙該詐欺犯罪之偵查,而被告僅係提供帳戶資料,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交付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本件就附表編號28至31之被害人遭詐騙案件,其等遭詐騙款項亦係匯入被告上揭帳戶,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提請併辦在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2、9351號),爰一併審理。
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除原審認定之附表編號1至27之被害人外,另有附表編號28至31之被害人遭詐騙案件,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提請併辦在案,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原審未及審酌,予以判決,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導致27人被害,造成之損失頗大,也因而致被害人等人難無法求償,被告不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實屬不佳,量刑度實屬過輕,請求從重量刑等語。被告上訴意旨則以:伊係單純要辦貸款,才交付他人帳戶,不知會被拿去做詐諞使用,請求為無罪判決。查被告辯解並無可採,理由業如前述,上訴並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且被害人數經併辦後增加4人,詐騙金額亦增加25萬餘元,參之原遭詐騙人數多達27人,金額高達數百萬元等情,檢察官上訴請求加重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判決。
伍、量刑
一、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罪所得,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審理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須扶養父母、提供帳戶之數量、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被告雖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被告並非實際施行詐騙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然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陸、被告經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99頁),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凌于琇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福臨、呂象吾、蔡雅竹、楊挺宏、徐銘韡、 張羽忻 移送併辦、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證據欄1 黃孝澤 110年4月20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IDGCapitalVIP9」向告訴人黃孝澤佯稱:可透過IDGApp依平台客服人員指示投資即可獲利 云云 ,致告訴人黃孝澤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15時39分許3,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孝澤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31049卷第29-30頁)②告訴人黃孝澤匯款紀錄(見110偵31049卷第101頁)③告訴人黃孝澤與綽號「IDGCapitalVIP9」、「Allen」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31049卷第93-99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1049卷第37-39頁、第43-49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1049卷第67-91頁)2 鄧松治 110年3月24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 佳慧 」向告訴人鄧松治佯稱:可至MT4網站並由系統操盤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鄧松治陷於錯誤。110年4月28日15時許29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鄧松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1049卷第31-33頁)②告訴人鄧松治與綽號「佳慧」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明細(110偵31049卷第103-106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1049卷第41頁、第51-55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1049卷第67-91頁)3 林芷千 110年3月19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 丁佳慧 」向告訴人林芷千佯稱:可至MT4網站註冊戴蒙資管公司,並可幫忙操作外匯指數,可獲利20%云云,致告訴人林芷千陷於錯誤。110年4月28日12時48分28萬6,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芷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5333卷第45-4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33卷第49-53頁、第59-61頁)③告訴人林芷千匯款紀錄(見110偵35333卷第135-137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6425卷第215-239頁)4 鄭玉葉 110年5月4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鄭玉葉佯稱:可透過IDG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玉葉陷於錯誤。110年5月4日21時32分許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鄭玉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6425卷第31-34頁)②證人 許美鈴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6425卷第35-36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425卷第37-41頁、第45頁)④證人許美鈴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見110偵36425卷第47-49頁)⑤告訴人鄭玉葉與綽號「DIGCapitalVIP9」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36425卷第56-81頁)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6425卷第215-239頁)5 黃勝龍 110年4月26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 瑋萍 」向告訴人黃勝龍佯稱:可至JPC投資汽車平台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勝龍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20時46分許3,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勝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6425卷第83-8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425卷第89-97頁)③告訴人黃勝龍與綽號「 張萍 」、「瑋萍」、「Jpc客服」之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110偵36425卷第99-122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6425卷第215-239頁)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6月1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46290號函附交易明細表(原審原金訴卷第181至183頁)6 黃泓焜 110年4月1日1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 李婉婷 」向告訴人黃泓焜佯稱:可至GLENBER網站註冊,並存入新臺幣即可換美元投資,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泓焜陷於錯誤。110年4月27日15時41分許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泓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6425卷第123-124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425卷第125-131頁)③告訴人黃泓焜匯款紀錄(見110偵36425卷第135頁)④告訴人黃泓焜與綽號「VIP精英隊」、「李婉婷」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36425卷第139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6425卷第215-239頁)7 江胤境 110年3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丁佳慧」向告訴人江胤境佯稱:可至GLENBER網站註冊,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江胤境陷於錯誤。110年4月29日9時10分許3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江胤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6425卷第141-142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425卷第145-149頁)③告訴人江胤境手機畫面及與綽號「MT.丁佳慧老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36425卷第151-157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6425卷第215-239頁)8 呂宗諺 110年3月20日12時5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大富翁_Rin」向告訴人呂宗諺佯稱:可至GLENBER網站註冊,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宗諺陷於錯誤。110年4月27日14時34分許3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呂宗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6425卷第159-164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6425卷第165-167頁)③告訴人呂宗諺與綽號「大富翁_Rin」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畫面擷圖(110偵36425卷第169頁)④告訴人呂宗諺匯款紀錄(見110偵36425卷175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6425卷第215-239頁)9 鍾元斌 110年3月26日7時3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李婉婷」向告訴人鍾元斌佯稱:可至GLENBER網站註冊,依指示投資即可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鍾元斌陷於錯誤。110年5月4日20時19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鍾元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6425卷第183-18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425卷第187-195頁)③告訴人鍾元斌與綽號「李婉婷」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及匯款明細(110偵36425卷第197-214頁)④被告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6425卷第215-239頁)10 吳建志 110年3月22日16時36分,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告訴人吳建志投資,致告訴人吳建志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23時27分許28萬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建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6477卷第45-4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6477卷第47-51頁)③GLENBER網頁擷圖及告訴人吳建志匯款明細(111偵6477卷第73頁、第85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0月15日作心詢字第1101008141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6477卷第15-33頁)11 吳苡菱 110年4月26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告訴人吳苡菱投資,致告訴人吳苡菱陷於錯誤。110年4月28日9時41分24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苡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6477卷第91-92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6477卷第121-125頁)③告訴人吳苡菱與綽號「 李珺瑤 」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及匯款明細(111偵6477卷第95-111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0月15日作心詢字第1101008141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6477卷第15-33頁)110年5月5日11時37分5萬元110年5月5日11時39分5萬元110年5月5日17時53分5萬元110年5月5日17時55分5萬元110年5月6日11時25分5萬元110年5月6日11時28分1,900元12 張瑞坊 110年5月7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張瑞坊,佯稱:握有其不雅影片,若不依指示匯款,將傳送予他人云云,致告訴人張瑞坊陷於錯誤。110年5月7日18時19分許1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瑞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25513卷第15-1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25513卷第17-19頁)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0052412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5513卷第23-40頁)④告訴人張瑞坊與綽號「櫻子」、「Angel」、「西西」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25513卷第43-66頁)110年5月7日20時5分許1萬元13 許展翔 110年5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許展翔,佯稱:握有其不雅影片,若不依指示匯款,將傳送予他人云云,致告訴人許展翔陷於錯誤。110年5月7日23時25分許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許展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25870卷第15-1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5870卷第19-23頁)③被告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5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00524124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5870卷第25-42頁)④告訴人許展翔與綽號「英子」、「chenxiao122」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匯款明細擷圖(110偵25870卷第45-49頁)110年5月8日0時4分許1萬元14 鍾國裕 110年5月1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LINE聯繫告訴人鍾國裕,佯稱:介紹虛擬貨幣投資平台,需匯款保證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鍾國裕陷於錯誤。110年5月4日21時32分許1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鍾國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0939卷第7-9頁)②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0702148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0939卷第13-30頁)③告訴人鍾國裕匯款明細(110偵30939卷第33-34頁)④告訴人鍾國裕與綽號「IDGCapitalVIP6」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110偵30939卷第49-54頁)110年5月4日21時32分許5萬元15 高瑞英 110年3月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股市爆料同學會、LINE聯繫告訴人高瑞英,佯稱:介紹投資平台,可教導操作,但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高瑞英陷於錯誤。110年4月28日12時21分許29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高瑞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1685卷第15-17頁、第19-2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1685卷第21-27頁)③高瑞英匯款紀錄(見110偵31685卷第29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1685卷第31-55頁)⑤告訴人高瑞英與綽號「佳慧」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畫面擷圖(110偵31685卷第57-63頁)16 梁曉華 110年4月21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思淼 」聯繫告訴人梁曉華,佯稱:介紹投資平台,可教導操作,但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梁曉華陷於錯誤。110年4月28日14時36分許15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梁曉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1788卷第15-17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1788卷第21-25頁)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1788卷第27-51頁)④告訴人梁曉華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0偵31788卷第55頁)⑤告訴人梁曉華與綽號「思淼」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擷圖(110偵31788卷第57-60頁)17 洪婉芸 110年4月27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riei」聯繫告訴人洪婉芸,佯稱:介紹投資平台,可代為操作投資,但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洪婉芸陷於錯誤。110年4月27日14時48分許28萬6,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婉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3441卷第15-18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3441卷第19-23頁)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3441卷第25-49頁)④告訴人洪婉芸匯款明細(110偵33441卷第51頁)⑤告訴人洪婉芸與綽號「Ariel」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33441卷第57-85頁)18 黃靖 110年3月31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黃靖,並傳送投資網站予告訴人黃靖,並佯稱:若投資交易量不足,則獲利無法提現云云,致告訴人黃靖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14時37分許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4911卷第7-8頁、第9-1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911卷第15-27頁)③告訴人黃靖手機畫面暨匯款明細擷圖(110偵34911卷第29-35頁、第38-44頁)④告訴人黃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10偵34911卷第37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日作心詢字第110052711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110偵34911卷第45-49頁)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71913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劉炫武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3441卷第25-49頁)110年5月5日23時38分許5萬元110年5月5日23時49分許2萬元19 詹今榮 110年4月27日14時4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芳芳」聯繫告訴人詹今榮,向告訴人詹今榮佯稱:可透過網路公司投資獲利云云,並傳送投資網站,致告訴人詹今榮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17時8分許9萬3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詹今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42588卷第21-23頁、第2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2588卷第27頁、第33-43頁、第51-55頁)③告訴人詹今榮手機畫面、與綽號「iDGCapitalVIP6」、「芳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2588卷第89-92頁)④被告之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見110偵42588卷第110、114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2725號函附交易明細表(原審原金訴字卷一第191至195頁)110年5月6日17時38分許9萬9千元20 翁瑋謙 110年3月23日15時32分,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告訴人翁瑋謙投資,致告訴人翁瑋謙陷於錯誤。110年5月7日9時55分3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翁瑋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12298卷第7-9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2298卷第11、15、23-27頁)③告訴人翁瑋謙手機畫面擷圖、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匯款明細(見111偵12298卷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39-41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2月17日作心詢字第1101215136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2298卷第45-52頁)21 鍾承育 110年3月22日13時38分,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告訴人鍾承育投資,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鍾承育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13時39分許18萬5千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鍾承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38326卷第11-14頁)②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6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628114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8326卷第19-38頁)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8326卷第43、51-57頁)④告訴人鍾承育匯款紀錄(見110偵38326卷第45頁)⑤告訴人鍾承育與綽號「 林小妤 」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畫面擷圖(110偵38326卷第47-49頁)22 黃惠英 110年4月27日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敏 」邀約告訴人黃惠英投資,佯稱:該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黃惠英陷於錯誤。110年4月27日23時16分許2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惠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550卷第17-2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550卷第25-33頁)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2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50卷第49-73頁)④告訴人黃惠英合作金庫伸港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見111偵550卷第75-79頁)⑤告訴人黃惠英與綽號「小敏」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50卷第97-125頁)110年4月27日23時18分許5萬元110年5月3日20時10分許5千元23 林國仁 110年3月24日15時8分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丁佳慧」聯繫告訴人林國仁,佯稱:使用GLENBERWEALTHLIMITED平臺可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國仁陷於錯誤。110年4月27日17時14分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國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40268卷第43-45頁)②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日作心詢字第110082711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交易明細(110偵40268卷第21頁、第99至104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0268卷第47、55頁)④告訴人林國仁匯款紀錄、與綽號「佳慧(股)」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畫面擷圖(見110偵40268卷第65頁、第79至85頁)⑤證人即告訴人林國仁之配偶 陳青秀 第一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見110偵40268卷第178頁)24 王建中 000年0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佳慧」聯繫告訴人王建中,並傳送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建中陷於錯誤。110年4月29日14時1分8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建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15568卷第29-31頁)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5568卷第33-39頁)④告訴人王建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及匯款紀錄(111偵15568卷第41-61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00910108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5568卷第63-87頁)110年5月4日13時58分45萬元25 張瑜羚 110年5月3日前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丁佳慧」聯繫告訴人張瑜羚,佯稱:使用MT4交易軟體投資,存入款項可由老師代為操作投資云云,致告訴人張瑜羚陷於錯誤。110年5月3日23時26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瑜羚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6526卷第13-18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6526卷第25-26頁、第29、33-39、175、179頁)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4日作心詢字第1101102109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111偵26526卷第43-47頁)④告訴人張瑜羚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及匯款紀錄(111偵26526卷第73-117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0126154號函暨檢附劉炫武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4791卷第43-67頁)110年5月3日23時30分許5萬元110年5月4日0時7分許5萬元110年5月4日0時9分許5萬元26 廖于槿 (原名 廖宗錦 )110年4月初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雨萱 」聯繫告訴人廖于槿,佯稱:可投資外幣,100%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于槿陷於錯誤。110年5月6日12時11分許1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廖于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6526卷第19-2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6526卷第27-28頁、第31、41、177、181頁)③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4日作心詢字第1101102109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111偵26526卷第43-47頁)④告訴人 廖于槿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見111偵26526卷第121-123頁、第129至173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0126154號函暨檢附劉炫武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4791卷第43-67頁)110年5月6日12時12分許10萬元27 范家瑋 110年3月18日10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詩雅」聯繫告訴人范家瑋,邀約告訴人范家瑋投資,佯稱:可100%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范家瑋陷於錯誤。110年5月7日10時17分許48萬5,9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范家瑋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4791卷第7-10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4791卷第11-12頁、第15頁)③告訴人范家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匯款紀錄(見111偵24791卷第23至30頁、第31-32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0126154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4791卷第43-67頁)110年5月7日13時46分許5萬元28 呂東霖 110年2月初,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子雲 」聯繫告訴人呂東霖,並介紹「MetaTrader4」投資平台,佯稱保證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東霖陷於錯誤。110年5月3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5月4日)22時19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呂東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402卷第35-39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02卷第43-47頁、第91-93頁)③告訴人呂東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匯款紀錄(見112偵402卷第65-69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7月12日作心詢字第11107081313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12偵402卷第95-105頁)110年5月3日22時22分許5萬元29 孟威劭 110年4月7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雨琪 」聯繫告訴人孟威劭,並提供「IDGCapital」投資網址,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孟威劭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16時許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孟威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9351卷第23-25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9351卷第27頁、第37-39頁、第81-83頁)③告訴人孟威劭與綽號「李雨琪」、「DIGCapital」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112偵9351卷第45-79頁)④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7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00727125號函檢附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2偵9351卷第173-180頁)30 葉建銘 110年4月7日13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雨琪」聯繫告訴人葉建銘,佯稱近期投資已有獲利云云,並推薦投資虛擬貨幣,提供「IDGCapital」APP,致告訴人葉建銘陷於錯誤。110年5月5日17時4分許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葉建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9351卷第87-89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9351卷第101頁、第119-121頁、第125-129)③告訴人葉建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12偵9351卷第91-95頁)④告訴人葉建銘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9351卷第123-124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7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00727125號函檢附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2偵9351卷第173-180頁)31 高秀蓁 110年4月10日後之某日,使用丈夫 許文相 介紹之「IDGCapital」投資APP後,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一小時內匯款至指定帳號,即可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匯差云云,致告訴人高秀蓁陷於錯誤。110年5月7日11時3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高秀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偵9351卷第131-136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9351卷第157頁、第165-166頁、第171頁)③告訴人高秀蓁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9351卷第143-145頁)④告訴人高秀蓁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與「DIGCapitalVIPS」之對話紀錄(見112偵9351卷第153-156頁)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7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100727125號函檢附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2偵9351卷第173-180頁)110年5月7日11時15分許4萬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