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嘉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嘉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周嘉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較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非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自不得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聲請人聲請就上開各罪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惟卷內並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之證據,本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應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0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9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20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2565號│1064號│1064號││審││││││├───┼────────┼────────┼────────┤││判決│100年7月22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案號│2565號│1064號│1064號││判決││││││├───┼────────┼────────┼────────┤││判決確│100年8月15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96號│││執字第4847號├─────────────────┤│││編號2至15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7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1064號│1064號│1064號││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案號│1064號│1064號│1064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96號││├──────────────────────────┤││編號2至15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22日│100年6月3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1064號│1064號│1064號││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案號│1064號│1064號│1064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96號││├──────────────────────────┤││編號2至15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1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4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2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1064號│1064號│1064號││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案號│1064號│1064號│1064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96號││├──────────────────────────┤││編號2至15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1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7日│100年5月20日│100年6月26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偵字第1391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1064號│1064號│1064號││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案號│1064號│1064號│1064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96號││├──────────────────────────┤││編號2至15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