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公司名稱業已於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於86年5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5月5日起至116年5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0年5月31日、93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5,978,000元、33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15年、3年,分別自90年6月1日、93年3月4日起至115年12月1日、96年3月4日止,每月償還一次,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98年11月2日、95年8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405,217元、70,481元,及自違約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往來明細表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3月24日新院燉民政99司拍70字第0641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3月2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中隘│││933│建│││138.22│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02│中華路六│中隘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302.64│││平方公│全部│││││段697、│933地號│加強磚造│100.88│100.88│100.88││││││尺││││││699號││,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