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為何?是否已逾1200萬元?並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按債權人總數提出,並含債權人姓名、住所、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葉秀梅王思蓉王楊淑瓊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債務協商成立證明相關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四、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陳報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中,載有房屋一戶(位於桃園縣觀音鄉金湖村5鄰52-22號4樓),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97年5月30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卻無相關記載,顯有未合,請釋明之。
七、支出部分及扶養費部份相關釋明文件。
八、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26日起至97年6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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