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鄭雅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扶養人 黃桂蘭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則提出協商之申請及成立證明相關文件,並提出證據釋明債務協商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三、法定格式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
四、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補報)。
五、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陳報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及提出釋明文件。
七、聲請人既有其他兄弟,釋明何以僅由聲請人扶養中度障礙之胞弟 鄭有霖 及其子和聲請人之母親黃桂蘭?並釋明鄭有霖之中度障礙津貼由何人領取。
八、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30日起至97年5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九、釋明聲請人所稱車貸3千元究係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該車貸何以未納入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