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 吳順良 被告 杜雪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訴之聲明中,其中請求被告「應將古箏工作室移往他處」,及該部分之訴之假執行聲請,均予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就請求被告「應將古箏工作室移往他處」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繳納該部分之裁判費,該通知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其此部分之請求難認為合法,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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