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威龍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