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8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刊登於中國時
報社會版為道歉聲明,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之回復名譽請求權,
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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