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7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8月12日下午
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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