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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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35號
原   告 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鴻
被   告  林孝融
訴訟代理人  鄭苑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之支票1紙(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票面金
額、發票日、提示日、支票號碼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
票),詎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持以提示結果,因「存款不足
」理由遭退票,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揭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利息等情,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抗辯:被告向錢莊借款200,000元並開立系爭支
票予錢莊,並非開立予原告,被告不知為何系爭支票會到原
告手上,只有原本的執票人才能行使票款請求,被告並非不
還錢,而是僅願意向錢莊清償系爭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其提示該支
票不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1件為證,衡諸被告並不否認曾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應為真實;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上
開規定,自應負票據上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被告雖辯稱其是持系爭支票向錢莊借錢,只有錢莊才可以請
求給付票款云云。惟查,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
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且票據為流通證券,除非發票人有禁止轉讓票據之記載(例
如票據法第30條),否則原則上得依背書及交付轉讓票據權
利,從而縱使被告所辯為真,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之初並非直
接持向原告借款,然該支票並未指定受款人(本院卷第9頁
),且支票乃流通證券,故原告因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之占
有,自可因權利人之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被告
徒以只有最初執票人即錢莊得向其行使票據權利云云,顯與
票據性質及法律規定不符,自不可採。
(三)至於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表示其與原告有其
他工程款之糾紛云云,惟票據乃無因證券,票據上權利之行
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已如前述,故縱認被告與原
告另案確有工程款糾紛,然亦與本件原告票款請求之法律關
係無涉,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
付票款2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
用。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2,32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併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92
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侯麗茹
附表:
┌─┬─────┬─────┬─────┬──────┬─────┐
│編│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支票號碼│
│號││(新臺幣)││(即退票日)││
├─┼─────┼─────┼─────┼──────┼─────┤
│1│華南商業銀│220,000元│106.04.25│106.05.04│ND0000000│
││行嘉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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