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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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丁明傑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丁明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並未記載該繼承人之姓名為何,亦即相對人之姓名為何,則債權人之聲請既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款所定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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