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鄭坤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承峰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