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製作日期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