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陳明福 被告王江豪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事件移送高分院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刑事案件上訴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受理,預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宣判。本件刑事案件上訴後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亦於102年5月7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進行審理程序,為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審理一致及公平程序正義,故聲請將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事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合併審理等語。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一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一審刑事案件判決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而本件被告之住居所或事務所均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故原告對本件被告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法有管轄權。至於原告之兄弟姐妹 陳彩育 、 陳明廷 及 陳秀涼 於上開刑事案件上訴中,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雖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就本件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既有管轄權,則原告聲請將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移送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即於法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