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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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謝和吉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告 鄭元魁
王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7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39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755,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778,550元【計算式:6,390×1,725+755,800=11,778,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