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74號原告 吳祚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間違反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及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所請求撤銷之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