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簡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投簡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承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1月28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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