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若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若語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上午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左轉往新竹市○區○○○路統一超商方向行駛,本應注意在劃有雙黃實線之路段禁止跨越至對向車道,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騎越雙黃線左轉,適有同向在被告後方由告訴人 盧皓 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駛至該處,見狀煞閃不及,雙方發生碰撞,致使 盧皓如 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足、右手、右膝、左膝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盧皓如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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