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675號聲請人 周玫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請註明票號)。
二、相對人林明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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