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易男 被告 謝佩利 被告 謝易良 被告 謝易利 被告 謝杰成 被告 謝佩君 被告 謝佩頻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俊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釋常禪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80,0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