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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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立中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謝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萬2,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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