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俊彥 (即 蘇李鳳 之繼承人)、 蘇玫玲 (即蘇李鳳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聲明代位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即如原告民國111年2月11日民事更正狀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另應補正詳載更正後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