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50號原告 唐民國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被告 唐耀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唐志豪 被告 唐新傳 被告 陳唐秀珍 被告 唐慶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美聯 被告 唐慶華 被告 唐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計算式:31,8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366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912.89(平方公尺)(即系爭366地號土地面積)×1/7(原告權利範圍)≒4,147,1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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