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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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聲請人 辛文欽 特別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 法扶 律師)關係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章賢 關係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法定代理人 李季縈 關係人 黃王 寶緞
陳崧彬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Z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夕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