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昆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萬3,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