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謝月冠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0)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告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告事件,該案相對人林各病情有好轉,聲請人欲撤銷原監護宣告,惟與該案聲請人 林琩璟 尚未達成共識,為瞭解申請案情之資料及醫療單位具體診斷報告,並抄錄、影印全部卷宗,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卷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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