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王怡敦 被告 熊健富
林少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