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浚佑(原名徐晟祐、温晟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浚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浚佑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温浚佑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附表:受刑人温浚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等│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2次)│(2次)│(50次)│├────────┼──────────┼──────────┼──────────┤│犯罪日期│106.12.21、107.01.07│106.11.11、106.11.12│106.11.20│││││106.11.24-106.11.25│││││106.11.27-106.12.14│││││106.12.18-106.12.20│││││106.12.22-106.12.30│││││107.01.01-107.01.06│││││107.01.08-107.01.1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2號、107年度軍│第2372號、107年度軍│第2372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少連偵字第2號│少連偵字第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實││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審││2037號│2037號│2037號││├──────┼──────────┼──────────┼──────────┤││判決日期│108.03.21│108.03.21│108.03.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決││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2037號│2037號││├──────┼──────────┼──────────┼──────────┤││判決│108.04.19│108.04.19│108.04.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359號│字第359號│字第3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