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祈合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祈合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存卷可稽,被告逃匿之情形已不復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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