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20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玉君

林莊義

被告 許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