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呂有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素沄呂龍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2日

法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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