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呂有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素沄 、 呂龍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2日
法官蕭亦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呂有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素沄 、 呂龍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2日
法官蕭亦倫